一、项目定级标准
国家级活动是指由国务院各部(委)、团中央、教育部各学科委员会主办的活动;国家级各社会团体举办的活动,原则上作为省级活动认证;省级活动是指由黑龙江省各厅(委)、团省委、教育厅各有关部门等主办的活动;省级各社会团体举办的活动,原则上作为校级活动认证;市级政府及主要党政部门和团市委主办的活动按校级活动认证;市级各社会团体举办的活动,原则上作为院级活动认证;学生参加活动的级别认定以实际举办单位(表彰单位)所属级别为准;凡带有商业性质的评比竞赛活动,一律不予认证。
二、集体项目积分认定标准
按贡献程度计量:
1.贡献程度不区分,成员积分一致,如先进班级、合唱比赛、100 米接力赛等;
2.贡献程度有差异,按照第一成员为积分×100%,第二至第四成员为积分×60%,第五及以后成员为积分×40%,计算出的积分执行四舍五入,如“挑战杯”竞赛获奖团队等。
三、积分换算学分标准
“第二课堂成绩单”同一模块项目每10个积分,计相应模块 1 个学分,以此类推,累计积分换算结果;单模块不足10积分部分,计量学分时按舍去处理;各模块积分独立计量、不交叉替代。
四、“第二课堂成绩单”项目积分标准
积分 模块 |
项目 |
积分标准 |
备注 |
思想政治素养 |
1.“红色文化月”“读书月”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月系列主题活动等思想引领类活动经历,以及相关赛事荣誉等 |
参加成员每人每项可1分;参加相关赛事,获校级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、优秀奖分别积4 分、3 分、2分、1 分;获省级、国家级奖项,在校级相应等级基础上分别增加 3 分、5 分。 |
该模块,学生每学年至少修满3个积分。 |
2.思想政治、形势政策、理念信念主题报告会、人文素质讲座等 |
每参加一次积1分。 |
3.党、团校学习,大学生骨干培训经历等 |
校级党、团校学习合格积3分;被评为优秀加 2 分。省级、国家级大学生骨干培训合格积6 分、10 分;被评为优秀加5 分。 |
4.优秀共产党员、十佳青年、大学生自强之星等荣誉 |
校、省级、国家级分别积5分、10 分、15 分。 |
5.先进班集体、“五四”红旗团支部、十百千标杆寝室等集体荣誉 |
院、校、省级、国家级分积 3 分、5 分、7 分、10 分。 |
社会责任担当 |
6.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及相关赛事荣誉等 |
参加成员每人每项可积1分;参加相关赛事,获校级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、优秀奖分别积4分、3分、2分1分;获省级、国家级奖项,在校级相应等级基础上分别增加3分、5分。 |
该模块,学生每学年至少修满 3 个积分。 |
7.志愿公益活动及相关荣誉等 |
院、校、省级、国家级组织的志愿公益活动,每参加1次积1分、2分、5分、8分。校、省级、国家级志愿公益相关集体(个人)荣誉分别加5分、10分、15分。 |
8.志愿者注册、星级志愿者 |
注册志愿者积2分;校级五星、四星、三星志愿者分别 积8分、6分、4分;省级、国家级优秀志愿者分别积10分、15分。 |
9.西部计划志愿者 |
西部计划每人积15分。 |
实践 实习 能力 |
10.寒暑假社会实践及相关荣誉等 |
参加校级立项项目积8分/次,自行社会实践人员积5分/次。校、省级、国家级社会实践相关集体(个人)荣誉分别加5分、7分、10分。 |
该模块,学生每学年至少修满 5 个积分。实践成果需通过合格鉴定;参加多次实践,时间不得重叠。 |
11.校外(政府/事业单位)挂职、企业实习 |
每次积 3 分。 |
第一课堂专业实习(见习)不计入;与社会实践不重复计;挂职实习时间需达到具体项目要求,以鉴定为准。 |
12.港澳台及国际交流 |
每次积 10 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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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新 创业 能力 |
13.A 类:共 4项,具体包括“挑战杯”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、“创青春”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、全国“互联网+”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、中国大学生服务外包创新创业大赛 |
参加者积 1 分;国家级特等奖、一等奖(金奖)、二等奖(银奖)、三等奖(铜奖)、优秀奖分别积 40 分、35 分、30 分、25 分、20 分;省级特等奖、一等奖(金奖)、二等奖(银奖)、三等奖(铜奖)分别积 30 分、20 分、15 分、10 分;校级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分别积 10 分、7 分、5分。 |
该模块,学生每学年至少修满 3个积分。 |
14.B 类:共 7 项,具体包括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、中国 MEMS 传感器应用大赛、全国大学生物流设计大赛、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、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、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、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。 |
参加者积 1 分;国家级特等奖、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、优秀奖分别积 30 分、25 分、20 分、15 分、10 分;省级特等奖、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分别积 15 分、12分、10 分、8 分;校级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分别积 8分、5 分、3 分。 |
15.C 类:除 A 类、B 类项目以外的其他科技竞赛类项目。 |
参加者积 1 分;国家级特等奖、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、优秀奖分别积 20 分、18 分、16 分、14 分、10 分;省级特等奖、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分别积 12 分、10分、8 分、6;校级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分别积 6 分、4 分、2 分。 |
16.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 |
国家级、省级、校、院级立项分别积 10 分、7 分、5分、3 分;自主创业并完成公司注册经认定积 10 分。 |
17.专利发明 |
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、外观设计专利每项积20分、10分、8分。 |
18.论文发表 |
在公开出版期刊上发表文章,理工类:一、二、三、四类分别积 18 分、10 分、3分、1 分;经管文类:二类(分A、B、C、D 四个等级)、三类、四类分别积 18分、15 分13 分、10 分、7 分、4 分。 |
19.创新创业讲座、相关活动 |
参加创新创业讲座、相关活动每次积1分。 |
文体 素质 拓展 |
20.文化、艺术才艺讲座及相关活动荣誉等 |
参加文艺活动可积1分;院级文艺活动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、优秀奖分别积 4分、3 分、2 分、1 分;校、省级、国家级奖在院级相应等级积分上加 5 分、8分、10分。 |
该模块,学生每学年至少修满 3个积分。学生每学年必须参加体质健康测试。活动以院、校、省、国家相应部门发布的为准。 |
21.体质健康测试 |
参加体质健康测试通过加1分。 |
22.“三走”系列活动、运动会、日常校园体育活动及相关荣誉 |
参加体育活动可积1分;院级体育活动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、优秀奖分别可积 4分、3分、2分、1分;校、省级、国家级奖在院级相应等级积分上加5分、8分10分。 |
菁英 成长 履历 |
23.学生干部 |
学生干部按 5 个梯度积分。经考核合格,Ⅰ类积 5 分,Ⅱ类积 4 分,Ⅲ类积 3 分,Ⅳ类积 2 分,V 类积 1 分。 |
学年积分以最高计,不累计。Ⅰ类:校级团学组织主席团成员,院团总支学生副书记、学生会主席;Ⅱ类:校级团学组织部长,院团学组织副主席,十佳社团优秀社团正副会长;Ⅲ类:校级团学组织副部长,院级团学组织部长,社团会长,班长,团支书;Ⅳ类:院级团学组织副部长,班委会、团支部其他干部;V 类:团小组长、寝室长、信息员及其他学生工作积极分子。 |
24.优秀学生、学生干部、社会工作相关荣誉等 |
国家、省级、校、院级荣誉分别积 10 分、8 分、5 分、3 分 |
相同类别只积最高分。 |
技能 培训 认证 |
25.职业资格、技能培训 |
职业资格证书高级、中级、初级和技能培训国家级、省 级、地市级分别可积10分、8分、5分。 |
以证书鉴定结果为准。 |
备 注 |
凡《大庆师范学院“第二课堂成绩单”积分标准及学分计量方法》中未涉及到的,但需要予以确认积分的项目,需上报“第二课堂成绩单”办公室审核通过并备案。积分标准及学分计量方法由学校“第二课堂成绩单”办公室负责解释。 |